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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人工商局办理备案,运营期内,全部企业账户都流入法定代表人个人帐户,中后期此外公司股东仍未得到分紅,我想问一下,这一是归属于哪些特性

综合法律 2020-03-08 1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

  • 1.股份构成一般说的是构成股东的性质,如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公司持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企业员工股、社会公众流通股等。

    2.我国试行的企业股份制的股份构成形式主要有三种模式:(l)一企四制企业的股份由国家股、企业职工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四种成分构成;
    (2)一企三制飞企业的股份由国家股、企业股、个人股三种成分构成,没有社会法人股,这是目前试点企业采用较多的一种形式;
    (3)一企两制企业只有国家股和个人股,不设企业股。

    3.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股权是指各种性质的持股机构或个人所占的持股比例,表示其在公司的权利的大小。是区分大小股东的标志

    4.对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提到股权,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一种利益分享机制,而非真实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称之为虚拟股,如华为员工持有的股权。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
    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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