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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重庆市国家机关普通职工出差膳食补充标准

综合法律 2020-03-19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没有统一的出差补助标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标准各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由当地人社局和财政局规定,国有企业通常参照属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其它单位则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结合本身经济、业务状况自行制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标准: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如果单位支付员工的出差补助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需计入员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 出差伙食补助是属于国家规定必须的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标准: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如果单位支付员工的出差补助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需计入员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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