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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母亲2010年在厂里上班时受了工伤,厂方于承包方拒绝为该事负责。不予以申请工伤认定,也不做出赔偿或医疗。后我们自己准备材料去劳动局做工伤认定。材料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医院诊断证明。3、单位考勤记录与工友证明。(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能以这些作为劳动关系材料。)但是县劳动局却不受理此事,要求我们去市级劳动局办理。我们于县级劳动监察单位举报也未获准,只是推诿要我们找其他部门。我们去市级劳动局做认定时,该劳动局却以材料不齐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单位营运执照复印件、格式不对等材料为由,要求我们重新准备材料。可我们已经按照国家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准备齐全了。岂我们没办法拿到单位执照。这我们该怎么办啊?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请律师详解!感激不尽! 问题补充:还有,该单位为宝鸡市岐山县一私人企业。我母亲是在四川由亲友带领下来到该单位的,实际是由该单位的承包方发给工资。请问岐山县是否设有劳动仲裁机构,联系方式(地址、电话)是?我们是否可以到县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去市级劳动仲裁机构。其联系方式(地址、电话)是?谢谢!跪求答案!

仲裁 2018-08-28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劳动仲裁免费的 劳动纠纷发生之日一年内,本人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
    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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