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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我因为一些事情在离开之前在家里,然后不再离开,两天假,我自动离开工作,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2-23 1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
    至于对旷工的处罚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

  • 1、自动离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承担由此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
    2、未结清的工资应当支付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劳动法没有旷工和离职的规定的。旷工和自动离职一般由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下,内部制度规定。
    2、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旷工按工作日论。
    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 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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