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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村的镇长想把农村土地流转出来镇长,借政府部门整治乡村环境污染的难题的机遇,镇长让群众自身把草房的房屋和土里物所有拆卸而且没有赔偿我想问一下镇长的作法是不是和法,我该怎么做。

综合法律 2020-03-03 1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集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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