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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时把门头房写給孩子了,住宅归男性,如果男性人死之后,孩子还能分得房屋吗?和我妻子也有个孩子归他,那时候住宅百分之六十给他们孩子了。这一孩子归我的状况下,未来能分得住宅吗?

离婚 2020-03-08 14: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各地拆迁补偿政策均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房屋拆迁补偿的,一般按照平方米单价计算;拆迁房补偿: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是按照平方米计算,周转补偿费是每月按人头来计算。
    补偿是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除非被拆迁人一方过世,子女才可以等额继承。
    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即使离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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