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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有关婚姻和析产的问题,我有个朋友与公婆住在一起,房子是94年购买的,当时她也动用了自己的公积金参与购房,现在因感情问题与丈夫闹离婚,并主张自己对房子的权益,但是法院说要先离婚后才能打析产官司,我想问的是,这个房子她有份额吗?离婚后即脱离了夫妻关系,那房子和她还有关系吗?还能另外,由于房子是公婆的,法官建议我朋友与她老公以夫妻名义进行析产,理由是他们目前还是夫妻关系,单方不能进行析产起诉,可是他们夫妻本已不合在打离婚官司,男方肯定是不会同意跟她一起去起诉他的父母打析产官司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有些细节问题: 1,房子是拆迁后分得的,当年购房时房产证上只有她婆婆一人的名字(原先被拆迁的房子是她婆婆的妈妈的), 2,她是92年结婚,购房是在94年上半年,94年底户口迁入, 3,由于94年有关公积金的操作都还是手工化没有使用电脑的,所以现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脑数据库中根本查不到94年动用公积金的信息,而我朋友个人又无法进行取证,那么要如何才能取得当年动用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呢?

离婚 2018-08-28 23: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析产登记怎么办理:  
    (一)办理手续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二)必备资料  
    1、离婚判决书(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须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有效,没有公证的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须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离婚析产登记与普通的交易过户不同。  离婚析产登记中,房屋新产权人为原夫妻双方的其中成员之一,且新产权人数量一般等于或少于原产权人;而普通的交易过户多为产权人完全变更,前后人数也不定。  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普通的交易过户则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的评估价以全额计算相应税费。
  • 离婚关于房子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一般需要平均分割,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 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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