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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驾驶执照的无牌踏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 问问交通警察是否有责任

交通事故 2020-02-27 0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无牌,驾驶,受伤有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提议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为挂牌之日,这样的约定虽然可以避免产生“收了保费不理赔”的悖论,但是无法解决挂牌前的“保险真空”,一些法律界人士呼吁保险公司研讨挂牌前的保险责任问题。当然了,作为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示车主有这样一个免责条款,让车主了解挂牌前的风险,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如何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及时抢救的义务,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抢救病人,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其根本职责,不能因抢救费用的问题而延误救治;其次保险公司负有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对于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其性质属于先行支付;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义务,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有关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的资金。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矛盾,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您好,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报交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构成伤残的建议先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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