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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无照驾驶,没带安全头盔,套牌摩托车罚款未交,时隔四年也就2019年6月去交警队学习培训规定交罚款一万四,有效吗?

交通事故 2020-02-25 2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是在被执行人未能自动缴纳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而实施的,因此,它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和数额缴纳罚金为前提条件。
    只要“期满不缴纳”的,就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 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套牌,出事故有什么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出事故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套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意思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机动车所有人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将自己的牌照出租给他人进行牟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车带来的诸多危害   
    (一)套牌车给原车主造成名誉与经济损害。   套牌车无论是违章还是事故,都会出现“张三偷吃李四挡灾”的结果。有很多合法车主因为套牌车的违法行为或交通肇事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虽然事后事实得以澄清,洗刷了冤屈,但也浪费了时间,耗费了精力。   
    (二)套牌车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套牌、遮挡号牌、涂改号牌、变造号牌者的目的就是逃避违法违章制约,出现交通事故时有逃逸的有利条件,这类车往往在公路上违法行驶,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威胁、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同时带来重大的交通事故隐患,给交通管理工作增加难度和压力。   
    (三)套牌车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给交警破案带来很大的困难。   据统计,近年来的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套牌车,更无辜的是那些在套牌车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的受害者,因案件侦破难度很大,得到经济赔偿的希望很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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