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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在外地娶了一个男子,一个男子给了50%的男子,20%的男子父母和其他男子偿还贷款。

离婚 2020-02-22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 如果是婚前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关于房屋产权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房屋产权人民法院会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是婚后贷款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首付款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产权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没有其他情况。房屋现在价值扣除贷款的部分双方平均分配,谁主张房屋应给付另一方一定的房屋折价款。
    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贷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的,出资部分应当扣除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分配。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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