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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住在顶楼,房子漏水了,我对房子反映出来,他们说他们不属于他们,年底财产要收我房子,我付不起?怎么处理?

离婚 2020-03-11 0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租赁期间,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期间,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尚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不构成单方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因出租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失,承租人应赔偿损失,第三人有过错的,承租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23条、231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117条、130条
  • 通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喜好将物业费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收取,美其名曰“方便业主”,而且也不违规收取代收费用。表面看来确实方便了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时,往往物业公司也拒绝代业主收取、交纳供暖费,使物业纠纷升级。
      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是不合理的。
    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但因此拒绝收采暖费,不为居民供暖,肯定是不合理的。  律师提示: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拒收供暖费的行为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代收供暖费的合同,直接向供暖部门交纳费用,以便及时享受供暖服务。
  • 业管理费的收取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1,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2,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
    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有偿原则。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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