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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口在建湖乡村,且有确权土地,房屋已转让给弟弟,目前拆迁,我有没有得到拆迁被偿?

拆迁补偿 2020-03-03 15: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赠予的房屋,如果已经实际交付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赠予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已变为被赠予人的。如果被拆迁,也还是属于被赠予人的个人财产。只要是合法有效,公平自愿的遗赠,赠与关系不因房屋的拆迁而改变。
    除非当地拆迁安置法规有具体分配规定,但是补偿措施不能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可以自己按照合同格式写,然后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找律师拟写合同的,一般地专业律师写一份合同可能在100元以上。
    另外,法院受理案件收费标准一般是: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

  • 1、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处置房产,具体应看其处置方式,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同。
    2、如果对方未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置行为;
    3、如果债务人为正常的价格转让,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债务人的房产转让价款。《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
    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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