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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借款单上可以追加新的借款人姓名和担保企业。如果增加的新担保企业的设立日期在借款协议签订日期以后,该企业对担保是否有效,谢谢这个借款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 2020-02-22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
    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
    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
    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 1、民间借贷中担保问题,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2、担保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应当就该担保物的价值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
    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
      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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