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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就是一名企业员工,工作中导致右腿拇指第一节骨裂(未摘除)。工伤赔付分项工程,怎样测算?沒有开展伤残鉴定,这样的事情假如开展伤残鉴定能评多少级。感谢

劳动纠纷 2020-03-11 16: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 关于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我国法律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医疗康复的相关费用  工伤赔偿的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标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2011)》第30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具体的计算标准可见以下列举:  
    1.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二、伤残待遇补助标准  下面关于伤残待遇补助赔偿的标准可参见于《工伤保险条例
    (2011)》第
    32、
    33、
    34、36条的相关规定:  
    1.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提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赔偿在护理费用方面可以按照“生活的自理程度”分成三个等级,不同等级不同赔偿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因工伤残的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职工受工伤被鉴定的伤残等级,而作出不同月数的工资补偿,不同等级的补偿月数分别是: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5.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赔偿的百分比主要是: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  不过,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当然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死亡待遇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本法第39条)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赔偿:  
    1.丧葬补助金=地区月平均工资×6个月  提示:此处的月平均工资特指该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主要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赔偿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不过,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  以上的列举主要是参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2011)》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还取决于国家和劳动者所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生活水平。
  • 工伤人员可以得到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工伤人员可以得到下列赔偿: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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