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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丈夫吵架,自残,你能证明我和他的关系已经破裂,我有一个四岁的孩子,赚取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生活环境对我有利,我和父母一直在照顾,以及什么能够保证赚取孩子抚养权。

离婚 2020-03-07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孩子2岁以内属于哺乳期,规定孩子归女方抚养,
    孩子超过10周岁,父母离异,需要征求孩子意见,看孩子愿意跟谁生活,
    2--10周岁之间,需要父母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问题,打不成协议,可以上法院申请司法裁决。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5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刘某、陈某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提供了其同事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这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其一,刘某与陈某的婚姻基础较好,刘某与陈某虽然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系在同居两年相互间已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才办理结婚登记的。其二,刘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但只能证明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双方在闹离婚期间通过聊QQ、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了一定的交流和情感联络。
    刘某公司宿舍是集体宿舍,不管夫妻感情好不好,分居都是必然的事实。因此,刘某系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事实和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刘某、陈某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并无关联性,刘某并不能证明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
    其三,按常理,刘某作为导游必定经常出差,其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时间并不会很多,即使证人证言真实可信,也只能证明刘某在公司宿舍居住时系与陈某分居,并不能证明俩人在此之外的诸如探亲等期间也处于夫妻分居的状态。
    因此,刘某提供的书面证言与刘某、陈某夫妻分居满二年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

  • 1.孩子抚养权证明去民政部门开。
    2.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但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孩子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即可;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变更。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3.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说,孩子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一种负担,也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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