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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劳动力企业上级领导签了个劳务协议,我来承包方,劳动力企业为招标方,招标方栏沒有签名,商谈好价钱后,刚开始干活儿,結果活做完了施工工地老总说价钱高了,又要帮我砍价,那样我可以有哪些方法取得我需有的酬劳吗?我与劳动力企业上级领导签了个劳务协议,我来承包方,劳动力企业为招标方,招标方栏沒有签名,商谈好价钱后,刚开始干活儿,結果活做完了施工工地老总说价钱高了,又要帮我砍价,那样我可以有哪些方法取得我需有的酬

合同纠纷 2020-03-23 01: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 不算工伤。因为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退休人员打工期间与用工单位只能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最高院人身伤害司法解释规定,劳务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也规定,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用工单位应当赔偿你爸的损失。工资也按照实际劳务结算。因受伤误工期间,按照误工费计算,所有的赔偿按照人身伤害标准计算损失而不是按工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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