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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结婚三年来欺骗女人的感情,三年基本上都住在一家旅馆里,偶尔住在一个女人的家里,有微额信贷记录作为证据证明男人已经结婚,一直欺骗女人的感情,现在被女人发现是一个家庭,女人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3-04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被欺骗结婚则属于骗婚,但被欺骗离婚了,只能承认事实上的离婚了,因为这种情形本身说明了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婚姻存续基础。但在财产分割认为不当或不公平可以申请法济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首先,离婚既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女方可以协商,协商成功可以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其次,男方的母亲到女方的家大闹,有可能涉及侵权,有损失的可以起诉她; 再次,男方的母亲提出要起诉女方欺骗并要求赔偿十万元损失的事,如果以此为由起诉恐怕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欺骗婚姻,况且她又没有欺骗,即使受理十万元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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