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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海上班、社保缴费8年、现在五十岁、社保局已经通知退休、不再交纳社保费用、户籍所在地有14年的社保、请问:我把社保转回户籍所在地需要办什么手续?转回去能办退休吗?不再交纳社保费用、户籍所在地有14年的社保、我把社保转回户籍所在地需要办什么手续?转回去能办退休吗?

劳动纠纷 2020-04-01 0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退休手续时要带上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退休审批表。大部分单位都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办理好了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或者活期一本通存折交给退休员工。
    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或者活期一本通存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的金融机构不统一,有些是工商银行,有些是邮政储蓄银行,
  • 个人社保转为职工社保,需要的手续是你进入新的公司以后,将社保卡号和编码告诉公司的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会将其办理的。  
    一、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 《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 依你所说,你是正式退休人员,无论你在那工作,首先你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
    也就是说,你的工资待遇只需双方协商,即不要签订合同,也不用交纳保险,更不存在依法补偿。
    有别于劳动法的是,单位辞退,依法一定是要补偿的,但退休人员,不在劳动法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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