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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刚结婚2011年02月结的婚1 结婚的房子,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2 双方都无过错,因感情不和财产如何分割3 女方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赔偿吗?4 我们是在家里经媒婆说媒订的婚,订婚后各自外出打工,很少通电话1-2月一次1年后回家结婚,结婚后在一起10天左右各自外出打工,1-2月一次电话,我发现两个人没有什么话题,也没有共同语言,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离婚 2018-08-29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房产属于属于婚后取得,无论是否加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添加另一方姓名的行为,属于赠予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秒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
    如果你能证明你丈夫有第三者,那么在离婚时,你丈夫作为有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适应照顾您的合法权益,您并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您现在当务之急是查清你丈夫的财产情况以及收集相关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以最大化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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