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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还在大庆市绿色家园买来一套二手房和停车位,购房款我以所有结清,停车位款还要我手上,因卖家一拖再拖不拿房,我讲要一手拿房一手交钱,卖家说要先需要钱,房屋要等九个月后交货,我反对,我想问一下这一如何可以解决呀?您好,我还在大庆市绿色家园买来一套二手房和停车位,购房款我以所有结清,停车位款还要我手上,因卖家一拖再拖不拿房,我讲要一手拿房一手交钱,卖家说要先需要钱,房屋要等九个月后交货,我反对,我想问一下这一如

综合法律 2020-03-10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过房屋中介公司找到合适的房子后,购房者通常都会被中介公司要求交付一定的定金,以便留住房源。为了保证定金的安全,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一、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房主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卖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二、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三、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房主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四、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做到了以上四点,一旦房主不同意出售房屋,购房者便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1、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其承担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对于逾期未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买受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
    3、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经买受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义务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法94条第四款解除合同。
    4、买受人按照合同法
    93、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通知到达出卖人时生效。出卖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该权利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权利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6、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损失的大小,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如果出卖人经买受人催告后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在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后,买受人还有其他损失的,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法112条要求其承担因出卖人违约交房给自己造成的额外的合理损失。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4条、95条、96条、97条、112条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
    1、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多少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
    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2、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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