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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远房亲戚是女孩子,和现在的老公结婚3各月了,发现怀了原来男友的孩子,女孩知错认错,男孩也理解,但是男方家人不依不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将女孩赶出家门。因为当时没有办理结婚证,只是依照老家的风俗办理婚宴,形式上结婚了,并且生活了3各月了。我想咨询的就是,现在出现这样的情况,亲戚感觉挺丢人的,但是女孩也是受害者,欲哭无泪,男方爸妈要求女孩出家门,并且要求退还彩礼和赔偿精神损失。我想咨询您的就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不属于合法婚姻,这样的情况下,男方家人提出的将女孩赶出家,要求退还彩礼和赔偿的举措是否要法律依据,走法律程序的话法院是否支持? 女方如果维权的话应该怎样做?能否不退彩礼?同样不予理睬赔偿精神损失费之类的,因为女孩现在精神几乎崩溃,也算是受害者。以上问题问您答疑,十分感谢,期待您的指教

离婚 2018-08-29 1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并且支付彩礼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支付了彩礼。 ——法律依据:《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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