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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我被人入室持刀砍伤,验伤结果出来了,目前是三处轻微伤!警察说凶手在身份证已经受限了,但轻微伤不具备立案的条件,所以不能立案!只能走民事,请问这样对吗?有没有立案的可能性?我被人入室持刀砍伤,但轻微伤不具备立案的条件,所以不能立案!请问这样对吗?有没有立案的可能性?

刑事辩护 2020-03-18 07: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建议及时报警,同时你们要做法医鉴定,若是轻伤或以上,对方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们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医药费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般是三年以下若是轻伤以下,你们只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医药费等费用或要求将对方行政拘留,对方不用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
  •   没有立案之前不可以请警察协助调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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