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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闻,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有很多疑问,恳请有热心的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有以下几个情况1:我与男方已经离婚几个月了,离婚时财产未分割。2:离婚时男方口头承诺补偿我十几万元要我搬出房子,但是迟迟未兑现承诺也不肯签协议。3:房子是婚姻期间男方父母付的首付,由男方每个月还贷,我没有出过钱。房产证是他和他母亲的名字。我要问的是,这个新的解释法明天开始实施了,是不是表明,这个房子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我没有权利分割了?他的住房公积金我是否能要求分割。结婚四年多,但是买房子也就1年多的时间,所以那些公积金我不知道他用去哪里了,是否能要求分割呢?

离婚 2018-08-29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共有,共有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二、产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话,则是共有产权人,产权人的名字没有前面和后面的区别,不是登记在前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高,登记在后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低,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产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产权证上面会明确标明比例份额,而不是以产权人名字登记的前、后顺序来确定产权比例的。
  • 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取规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8、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上述
    (一)、
    (二)、
    (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


    三、中山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原件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2、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3、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关于房子分配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房子归属的问题,说白了,如果房子是归某个人所有的,那么就没有分房子这么一说,如果是属于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资买房等形式,那么共有人是可以主张分配的,具体的分法可以由房屋共有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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