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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 2020-03-11 1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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