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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离婚起诉,刑事辩护律师不承担,想改刑事辩护律师,起诉代办费会退吗

离婚 2020-03-24 2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 代理人可以在财产分割方面代表你同另一方谈判啊,如: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但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签名这些涉及人身关系这些,不能委托代理人而为之。可以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但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
  • 婚后有外遇并想离婚,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数额需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
    反之则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情况不一致,所以具体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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