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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告告诉我,我手里没有钱,公司正在经营,说其他法院有一个案子是每月扣除,七月初已扣除付款,请我向法院签约,所以你可以吗?另一方是为了避免执行,如果我不同意和解,法院执行会处理。

债权债务 2020-05-05 0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和解的协议能够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和解协议仅对参加和解,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当事人有效,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消原执行根据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或中止执行,并不是因为执行根据存在错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它没有对抗有关机关或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4)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中断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的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即使当事人提出了恢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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