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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1.**县人民法院(2009)嵩县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双方离婚第二项,撤销该判决第三项/四项/五项.2.确定双方有存款49996元.她与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我24998元.3.双方争执房产归我所有,我支付她房款80875元.4.沙发,电饭煲等家具均我朋友所有5.驳回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末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条件受理费300元,双方各负担25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双方各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期为:2010年元月20婚前我们共经一家店面,但因她婚产将店面转到了她姐名下,所以店面没出现在判决书上.去年过去处理房,3万多的家具被她找人强行抢走因我家是外地,又因工作问题,就此罢了!现在我来卖房,她竟把我房出租,我与之洽谈,从她那80875扣除那24998与家具款,她不同意还找人拦在楼底不让买家看房子,请律师给指点迷津!

诉讼 2018-08-29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 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特殊情况,通常会判决离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诉讼离婚大多数都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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