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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男方坚决离婚,女方不同意。男方曾和女方商量协议离婚,男方只要女儿的抚养权,共同财产都给女方。但女方不同意,开口要30万。这种情况如果去法院起诉的话,会受理吗?能详细的解释一下吗?谢谢

离婚 2018-08-29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诉讼的资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离婚诉讼相关书籍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 财产分割有矛盾,法院会判决的。
      在离婚诉状中对子女抚养、生活费的承担、家庭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提出处理主张,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如果因夫或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有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起诉判决:
      
    1、在起诉离婚时,同时要求分割的财产的,需要在离婚判决时一并审理清楚,做出相应的判决。
      
    2、如果在起诉离婚时,没有起诉的,可以后续另行起诉。
      
    3、离婚之后,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的,也可以后续另行起诉。
  • 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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