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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婚证书,办了宴席的事实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生活,构罪吗?

离婚 2020-02-28 1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前的法院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财产和债务可以按照婚姻法处理。之后的只能按照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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