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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上年借款七万,一月还贷3268.92,分36期还贷,总还贷额度117681.12元,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归属于放高利贷,年化利率我算了吧下高过百分之二十36,不清楚是不是计算错误,我有权利还款本钱后已不还贷吗?想提起诉讼那借贷公司是不是有期望?在深圳市上年借款七万,一月还贷3268.92,分36期还贷,总还贷额度117681.12元,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归属于放高利贷,年化利率我算了吧下高过百分之二十36,不清楚是不是计算错误,我有权利还款本

诉讼 2020-03-21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三,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
    《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 对于p2p借贷的贷款利率,一般来说,贷款利率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计算借款利息的主要依据,贷款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的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范围内进行协商。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贷款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上限,则超出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利率为准。
  •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民间放高利贷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吗 可以参考如下。高于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以及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应受到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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