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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结婚前身患抑郁症造成的癜痫病,我曾经带她去医治,但未痊愈。随后结了婚。数最多时一晚发病3-4次。发病期内彻底丧失观念,小便失禁。是不是归属于医药学上所要求的严禁完婚的病症。假如归属于,那麼是不是合乎婚姻法第十条之要求的无效婚姻?我老婆结婚前身患抑郁症造成的癜痫病,我曾经带她去医治,但未痊愈。随后结了婚。数最多时一晚发病3-4次。发病期内彻底丧失观念,小便失禁。是不是归属于医药学上所要求的严禁完婚的病症。假如归属于,那麼是不是

综合法律 2020-03-12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婚姻,关于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夫妻权利义务,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益。
    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过错承担原则,此外,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

    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

    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可以得到治愈,但又有一些新的疾病被发现,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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