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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和我有过离婚关系,他曾经被起诉过,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半年他还没离婚,我们分居了一年,在这之间没有联系,她不尊重我的父母,出口侮辱,我该做什么,他在广东工作,起诉他没有出庭,让我很难做。

离婚 2020-03-01 0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居时间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法院审理后,只要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即可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如果离婚时法院不依法判决的,则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六个月后在进行诉讼。
  •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所以女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可以按上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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