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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只有一个孩子不满月,婚姻是为了孩子,但婚姻生活不是因为一个孩子可以结束,想离婚,我是孩子的母亲。

离婚 2020-03-06 2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婚后有外遇并想离婚,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数额需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
    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为原则判断双方的条件优劣,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较大。同时,一方 有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对方抚养。
  • 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情形?《婚姻法解说
    (三)》第五条规则:“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在婚后发作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断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归于自个一切,不因婚姻联络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中国物权法关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联络及孳息的获得准则,天然孳息选用拥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选用洽谈及生意习惯准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自个的首要产业,在婚后的收益首要包含孳息、出资运营收益及天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络存续时期所得的出产、运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婚姻法解说
    (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联络存续时期,一方以自个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为夫妻一起一切。但对孳息和天然增值这两种景象怎样断定未予清晰。《婚姻法解说
    (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清晰规则: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在婚后发作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断定为夫妻一起产业,首次清晰了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婚后发作的孳息和天然增值不是一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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