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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是执行人靠车辆的运输公司,在执行中发现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不参加任何管理经营,公司没有固定资产,交易资金也不使用公司帐户,如何实现债权?

案件执行 2020-03-10 0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国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行政登记的事项、即行政许可的内容。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构成股东变更的事实时,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更登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相关到发起人股权转让、大股东监控和公司收购三个事项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备案,相应事实形成并或证监会批准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变更。
      一般股权转让未构成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变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当然有限公司在年检时应当将反映资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例的股份变化提交公司年检机关(即登记机关)备案。
    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故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应当在动态中确定和公开,至于动态备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备案不是许可,不需要法定。
    登记机关一般在年检的义务中包含审查备案。
  • 当发生公司的债权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况处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要注意其借款诉讼时效:
    1、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什么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二)注: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   
    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注: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如下: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   
    4、企业法人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改姓名申请变更登记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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