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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独资企业,实收资本为零,未出资规定时间。 在此过程中,项目招揽引资者投资或借款项目,但资金到达后,该公司法定代表是否构成不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归还,而是挪用资金的罪行? 谢谢你,先生

公司企业 2020-03-09 1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挪用资金罪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挪用资金罪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照法律能够确定为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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