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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告诉我债务分类,怎样收费?

离婚 2020-03-06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离婚是有条件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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