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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号大约中午四点上下,我的爸爸骑电动车带著我的妈妈,一辆小轿车停在我父母前往的方位,当要过这一小轿车停在的部位忽然里边的人开启了汽车车门,造成我爸爸左右脚和左手负伤了,我妈妈左腿骨裂的身上好几处轻度负伤青一块紫一块的。我想问一下如何赔付?2017年9月6号大约中午四点上下,我的爸爸骑电动车带著我的妈妈,一辆小轿车停在我父母前往的方位,当要过这一小轿车停在的部位忽然里边的人开启了汽车车门,造成我爸爸左右脚和左手负伤了,我妈妈左腿骨裂的身

交通事故 2020-03-04 1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双方责任。如果经过鉴定为轻微上的,则依照责任认定书中双方的责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即可。如果上方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依法请求法院对轻微伤的损害赔偿进行判决。
  • 根据受害方的伤情决定,如果对方是机动车,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
    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打架造成骨折,应当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应当安排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并且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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