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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和盆友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我们签了名,他按了手指头母印,我没按,此合同书创立吗?就是我把钱出借他。?2。合同书中,有一条是那样写的,他于某年某月某日,接到这款,他的确早已接到了。可是这一条,打在了合同书上,时间却忘记了写,那麼此借款协议创立吗1。我和盆友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我们签了名,他按了手指头母印,我没按,此合同书创立吗?就是我把钱出借他。?2。合同书中,有一条是那样写的,他于某年某月某日,接到这款,他的确早已接到了。可是这一条,打在

合同纠纷 2020-03-19 0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 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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