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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足够的电力,买了电缆,,要求电工安装,电工还要求小工人上班,小工人摸电动车身死亡,公司应承担多少责任?

劳动纠纷 2020-03-22 0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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