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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方以贷款主导规定另一方先交预付款等账款到账再返订金,但在另外签拟了合同书仅仅在一方的企业由一方处置权代理商的,沒有让另一方亲笔书面形式签名是否违法的,也有另一方订金以转帐的方法交给一方但是沒有接到贷款,一方就说转帐沒有落款不可以下款这是否归属于行骗呢假如一方以贷款主导规定另一方先交预付款等账款到账再返订金,但在另外签拟了合同书仅仅在一方的企业由一方处置权代理商的,沒有让另一方亲笔书面形式签名是否违法的,也有另一方订金以转帐的方法交给一方但是沒有接

离婚 2020-03-29 1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是明知,则合同除经共有人追认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由于房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房屋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行为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3)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买受人依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您好!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而合同诈骗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故这里的“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故甲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法律对应当在交定金后多少天内签合同没有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一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关系,将会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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