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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导班的老师,聘请学生为指导班的荣誉监护人。 我的学生来到指导班的楼下时正在和邻居家的狗玩。 当时,狗被公园牵着,学生被咬了,狗主人有责任吗? 我们的领导班子应该怎样负责?孩子自己有责任吗?

教育 2020-03-21 0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诉讼有两种诉由: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  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产品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当然,诉由如何选择,有时要看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和怎样对原告最有力、有利而定。
  • 被别人家饲养的动物咬伤了属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1、如果是故意放宠物伤人,又达到轻伤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主人有过失,又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主人没有过失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但因为宠物伤人是严格责任,认定为没有过失的情况几乎没有,除非因为地震动物自己跑出来伤人等极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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