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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吵架开始审判一年半,不上诉的二审马上开庭,能否减少审判

刑事辩护 2020-03-13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处理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
  • 人身伤害行为,导致对方轻微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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