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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还在佰千企业有一个手机分期和小额贷,手机分期5000,分24期,小额贷1万,分36期,还了有20期,如今贷款逾期3个半月了,这几天有宿迁市那里的说成刑事辩护律师帮我通电话要提起诉讼我,说要我一次性结清,本钱加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哪些的,居然要贴近2万,我想问一下它是合理合法的吗您好,我还在佰千企业有一个手机分期和小额贷,手机分期5000,分24期,小额贷1万,分36期,还了有20期,如今贷款逾期3个半月了,这几天有宿迁市那里的说成刑事辩护律师帮我通电话要提起诉讼我,说要我一

刑事辩护 2020-03-29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民间借贷纷纷案件的实践中,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的情况出现较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不能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本案中,违约金及利息之和为年息48%,远远超过了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因此,王某最高可主张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基于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本律师劝说当事人放弃对超过四倍部分的利率请求权。
    同理,若在其他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计算之和没有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以在诉讼中以约定标准主张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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