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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和风险?例如,发言人是否可以通过签署以前不同于目前的商标来宣布合同无效?或者其他合同会有什么影响和风险?

2020-04-06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商标注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4、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统一制定的书式填写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 注册商标在续展期间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第一,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从上一有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法律对其进行持续的保护,任何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第二,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权人请求处理在续展申请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受理。即使此后的续展申请被核准,对宽展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商标权人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或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未获得核准的,则从有效期满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不得以他人侵害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法律保护。  第四,在有效期届满后至续展申请被最终驳回之间,他人侵害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有权机关应当立案或者受理并给予先行保护,但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待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确定之后再作裁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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