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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怀孕条件不允许,请病假,从6月初开始,现在3个月,单位调用的基本工资不足以支付保险,让保险费,基本工资的60%,约366元,月保险还不足11元,让我给单位500元,越来越多的备用,所以10月底是预期的交货期。由于怀孕条件不允许,请病假,从6月初开始,现在3个月,单位调用的基本工资不足以支付保险,让保险费,基本工资的60%,约366元,月保险还不足11元,让我给单位500元,越来越多的备用,所以10月底是预

保险纠纷 2020-03-07 1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上班的公司的规定。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问者工资获得了提高,那应该以8500元×70%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提问者病假仅两个月左右,其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可以发现,如果提问者工龄不满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资计算基数中的计算方法。而提问者所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所述病假工资按60%计发和二年以下工龄的病假工资比例又吻合。所以显然双方沟通上存在误解,所指的并不完全是一个东西。 综合分析,企业应以8500×70%×60%(若工龄不满二年的话)的方式计算提问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 严格来讲,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
    3.5%,单位
    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450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公积金:6000*
    3.5%=210元,6000*
    3.5%=21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 仲裁部门社保费的争议适用一年时效的制度,但若用人单位确有漏缴少缴情形的,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应该考虑是否有可能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来对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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