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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单位在第一审、第二审和重审期内能够 更改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在第二审程序流程中,被诉行政单位不可更改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如何了解?

行政诉讼 2020-03-14 0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但是,如果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判决撤销后再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再次提起诉讼,由此导致循环诉讼、多次诉讼等现象,极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简言之,变更判决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司法判断代替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目的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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