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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合同,客户报销中期货款后,装修公司不按合同完成项目,停业,客户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0-04-04 0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
    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
    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第
    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第
    二、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 订立房屋装修合同: 
    1、合同主体要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自己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2、工程监理人的确定。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
      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3、相关的书面文件要齐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
      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 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责任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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