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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8月末来上海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的,是因为到2012年2月为止领了试用期的工资,没有交基本保险。 对不起,能帮我向公司收回工资,向公司支付保险吗?能不能向劳动局寻求帮助,解决问题?我2011年8月末来上海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的,是因为到2012年2月为止领了试用期的工资,没有交基本保险。 对不起,能帮我向公司收回工资,向公司支付保险吗?能不能向劳动局寻求帮助

保险纠纷 2020-03-26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或者没能解决,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法延长仲裁时效期限劳动者未离职的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现行的60天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行《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只有60日,有些不良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消耗这一时效。同时,有些劳动者因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新法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延长为一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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