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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生前自己亲自写自己的签名、年月日和票据,不管是在场人的签名还是我们姐妹的签名,作为遗嘱的公证都没有有效,但是四姐妹每个人都有遗嘱。 今后,姐妹之一不承认这份遗嘱上写的内容的话,母亲去世了,我们手里是不是没有遗嘱?没有证人,该怎么办呢我母亲生前自己亲自写自己的签名、年月日和票据,不管是在场人的签名还是我们姐妹的签名,作为遗嘱的公证都没有有效,但是四姐妹每个人都有遗嘱。 今后,姐妹之一不承认这份遗嘱上写的内容的话,母亲去世了,我们手

票据纠纷 2020-03-19 0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统称为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但因为立遗嘱本人病重或者文化水平低下不能自己书写时,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这就是代书遗嘱。
    订立书面遗嘱应当做到: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免产生歧义,或使人对遗嘱的内容产生误解。
    例如遗产是房屋,不能笼统写“将房屋两间留给我的女儿”,而要写明该房屋“坐落在什么省什么县什么村什么门牌房产两间留给我的女儿某某。”还要写明遗嘱执行人是谁。遗嘱有什么人保管,是本人保管还是委托他人保管,遗嘱共有分数,分别保存于何人之处,订立遗嘱的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名。
    如果是代书遗嘱,则应有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有证明单位的,还应由单位盖章。担任遗嘱见证人依法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人均不可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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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用录音带录下来加以保存。它和书面遗嘱一样,也应当由两个见证人以上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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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遗嘱容易产生矛盾,不宜多采用,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在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并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举个例子来说,立遗嘱人以为病危,立了口头遗嘱,病情好转以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时,不管他本人是否重立,原来的口头遗嘱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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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由于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效力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任何人不得以上述几种遗嘱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再发生遗产纠纷时,也因为已经过公证,法院不需要再加以认定即可确认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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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订立后,如果立遗嘱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只要从新另立一份即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程序,才能予以撤销和变更。
  • 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受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例如,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共五种,其中后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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