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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家是农村平房 我爸爸我完婚时段家将我户下3间房要我公正帮我二哥 可如今我二哥沒有做哥的样随处找茬儿 出現纠纷案件 亲问 我可以要回我原来的房屋吗

综合法律 2020-03-30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调委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7、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可分物,但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产的原则,实行按份共有的办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价出售,分割价金。  
    8、共有人对家庭的贷款、欠款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贷、欠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负担偿还贷、欠款的义务。
  •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在办理涉外结婚公证时应注意: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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